近日,有網友向人民網反映,河南泰浦物流集團公司董事長王群英擁有4套身份證,在迫於壓力辭去區人大代表後兩個月,又任鄭州市政協委員。網友還舉報稱泰浦集團涉嫌非法占用耕地。mSATA王群英近日向人民網記者表示,她已提出辭任政協委員的申請。(8月1日人民網)
  《代表法》第三條明確規定,人民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;在自己記憶體參加的生產、工作和社會活動中,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。為此,人大代表要帶頭學法、懂法、守法。然而,王群英雖貴為“人大代表”,卻用“人大代表”職務跟人“捉迷藏”,乾起了與“人大代表”身份相悖的事情。
  王群英通過提供虛假材料辦理了4張身份證,被區人大查實。另外,王群英的公司,2012年3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,擅自占用小劉村和劉東村集體土地134.3畝。令人不解的是,就是這樣一個違法違紀的“人大代隨身碟表”在被區人大責令辭去“代表”職務的兩個月後,又搖身一變,成了鄭州市政協委員。再一次跟人捉起了“迷藏”。按照區人大的說法,王群英任區人大代表期間,區人大未發現其有違法行為,發現後就責令其辭職。那麼,鄭州市政協為何在明知她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,卻讓其擔任了政協委員了呢?
  由於我國“人大代表”“政協委員”大都為兼職,兼職容易混淆或弱化代表和委員的身份,使代表和委員身份很容易被另一種社會身份所掩蓋。一些擁有“代表”“委員”身份的人,為了達到某種實用目的需要這一抗癌食物身份時,就容易放大法律給予他們的司法保障權,如人身自由、言論免責等。
  由於“代表”“委員”享受多種特權,一些居心不良的企業家,千方百計通過各種手段獲得“代表”“委員”商務中心資格。這些特殊的“代表”“委員”,一旦得到了這塊“金字招牌”,就把這當做他們違法亂紀的“護身符”和“擋箭牌”。種種跡象看出,王群英就是這樣的人。他涉嫌偽造身份、非法占用土地。被責令辭去“人大代表”後,又跟百姓捉起迷藏,想辦法擔任了“政協委員”。他知道“代表”“委員”背後,有著許多不為人知的“好處”。
  我們對“人大代表”“政協委員”最朴素的理解是:代表人民行使各種權力,站在人民的立場上,積極參政議政,為百姓說話,為民謀利。最消極的態度也應該是:與人民為善,不做傷害人民利益的事。不管通過什麼手段,既然當上了“代表”“委員”,就應該在得到權力的同時,承擔更多的責任,用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。現在王群英的違法違紀事實基本明朗。
  在這裡,我們真心希望,鄭州有關部門能認真履職,依照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原則,查清事實,不能簡單地讓其辭去“人大代表”“政協委員”了事。不然,她會再次換一個“馬甲”,跟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“捉迷藏”,借用某種身份做違法亂紀的事情。
  文/胡建兵  (原標題:老總緣何用“代表”“委員”捉迷藏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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